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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 四问缺陷汽车召回制

  一问:

  汽车召回制主要内容

  备受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今年“3・15”诞生了。2002年10月,质检总局曾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那么正式出台的《规定》与当时公布的《草案》比有哪些变化,其中的意义又是什么?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毕玉安向新华社记者做了解释。

  毕玉安说,正式出台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的《草案》基本相同。《规定》共8章46条,《草案》共8章41条。《规定》与《草案》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海关、商务部等部门的职能。按照《规定》,如果发现一款进口汽车有缺陷而没有召回,海关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另外,记者发现在《草案》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但是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去掉了“行业标准”。

  二问:

  与“三包规定”有何不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后,让消费者翘首企盼的还有《汽车三包规定》。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质检总局的有关专家16日回答了这个问题。

  专家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汽车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告诉记者,按照西方的划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样的法规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带有公法性质;而《汽车三包规定》则带有私法性质。

  三问:

  发现缺陷如何投诉

  消费者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应该如何投诉呢?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在投诉方式上,消费者或车主可以使用制造商提供的“车主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直接向制造商投诉,也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凡车主认为汽车产品存在《规定》中所述缺陷,均可提出投诉。投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诉过程包括如下3个步骤

  车主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车主联系信息)→车辆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具体信息、经销商信息)→缺陷信息车辆缺陷描述、缺陷发生的状态、车辆事故描述。

  投诉过程中车主可能用到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购车票据、保险单等。

  四问:

  如何搜集缺陷汽车信息

  负责信息中心技术系统支持的专家吴友生介绍,信息中心将通过以下手段进行工作:

  1、收集信息。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主要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来自各地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车主信息、事故信息、汽车技术信息、国内外汽车安全标准、汽车检测方法等。

  2、进行信息备案和管理。管理和备案来自制造商的各种技术信息,如VIN码以及汽车配置信息、TSB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等,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信息、维修商、经销商、进口商、租赁商、配件商、检测机构、专家的名录信息。

  3、整理、分析和过滤信息。

  4、与制造商进行信息沟通。

  5、利用网络发布信息。

  6、与国外进行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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