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管理
解读道路违法处罚标准
撒把骑车
罚款二十
撒把骑车是很多年轻人觉得很“酷”的举动,但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骑行安全,在《处罚及记分标准》中规定:驾驶自行车双手离把的,将处以20元罚款。
依据《条例》72条5项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双手离把。而且《处罚及记分标准》中规定,骑车人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或者手中持物的行为也将处以20元的罚款。
骑车人在骑行中的很多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骑行安全,对于骑车人的生命安全是严重的威胁。在以往的事故案例中,有太多因骑车人的“小动作”而酿成的悲剧,这一处罚措施的出台,也是对众多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威慑。
骑车闯红灯
罚款二十
在很多骑车人眼中,红灯只是机动车应该遵守的停车信号,自行车则可以无视交通信号指示,我们这里要提醒那些有此类观念的骑车人,您有可能因为违反交通信号被罚20元。
依据《条例》38条规定:非机动车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条例》中对于非机动车的其他通行规定:绿灯时,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红灯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交管部门表示,对于骑车人闯灯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坚决处理。由于一部分骑车人对交通信号灯的无视,致使路口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时有发生,虽然新法加大了对机动车的肇事处罚力度,但非机动车也应“洁身自好”。
坐车不系安全带
罚款二十
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要系安全带,但很多乘车人却忘记了自己也应系安全带的规定,而新法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医治”乘车人的“健忘”。在《处罚及记分标准》中明确规定: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且,《处罚及记分标准》中还规定,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正面骑坐的;均将处以10元罚款。
交管部门强调指出,严肃处理坐车人不系安全带的行为,是为了让乘车人从思想上意识到,安全带的使用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科学数据统计,在交通事故中,系安全带比不系安全带存活的几率高出50%以上。
喝高了骑车罚五十
今后,不仅酒后开车要受到严惩,醉酒骑车的也会受到处罚。新出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以后简称《处罚及记分标准》)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72条3项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醉酒驾车。而且,《条例》还规定: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也不得醉酒驾车。
据交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介绍,醉酒开车的严厉处罚人所共知,而醉酒骑车也将受到处罚的规定,则是新法出台后,规范非机动车安全通行的一个新措施。其中,醉酒的标准和醉酒开车的标准一样(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00毫克以上)。近年来,醉酒骑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参与的弱势群体,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伤害更大,此项处罚标准的出台,就是要警示这些人喝高了可别驾车,即使是非机动车。
开车不带本记一分罚一百
以前,有的司机开车上路经常不带驾驶证,觉得没什么大事,但现在不带驾驶证或行驶证开车就是违法了。新出台的《处罚及记分标准》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将被罚款100元、记1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据交管局负责同志介绍,过去,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司机总是不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还一再找原因推脱自己的责任。由于司机没带驾驶证,使交警无法认定驾车人是否为非司机,给交通管理工作造成混乱。按照新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此相关的一些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也有严格的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依法拘留10天;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一次记12分,依法拘留7天。
不上第三者责任险罚2倍
可能有人认为上保险都是自愿的,但是第三者责任险可是强制执行的,如果不上还将会受到处罚。新出台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将被处以最低保费2倍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事故各方都是好事,车辆所有者、管理者应自觉参险。
拦车堵路将被拘半月
今后,在道路上随意拦车逞威风,造成车辆拥堵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将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交管部门表示,目前北京的拥堵问题亟待解决,任何影响车辆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处罚。没有得到授权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上路拦截、扣留车辆,影响了广大司机的共同利益,因此要予以重罚。
把手伸出车外
罚款十元
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把手伸出车窗或将身子探出车外,这些危险行为都将受到10元的处罚。《处罚及记分标准》规定: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处以10元罚款。
依据《条例》77条4款的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而且《处罚及记分标准》中还规定: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的,处以20元罚款。
10元的罚金并不算高,目的在于让人们意识到,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对自身是危险的,也严重分散了驾驶员注意力,而且,对于其他行驶中的车辆也是极大的干扰。
运输单位
有错不改罚五千
有的运输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经常违法载客或载货,甚至在受到了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超载运营。今后,这一行为将受到重罚。《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规定: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货或载客规定,经处罚不改的,将受到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49、50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的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中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其中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这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而在此后仍发生超载情况,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交管部门提醒有关单位:车辆超载不仅会损坏路面,更重要的是对于司机、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巨大的威胁,因超载造成的事故危害严重。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违反了法律,造成更大损失。
以下行为罚款两千上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使用他人驾驶证驾车的;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的;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
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且拒不排除妨碍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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