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管理
(一)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二)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事故情节 A车遇交叉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三) 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四)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五)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六) 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七)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八)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 |||
|
汽车知识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