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汽车

规章管理

第一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期处置

  1.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作为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也应予以协助。

  2.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有责任主动保护现场,在民警没有到达现场前,遇移动事故受伤者送医院抢救时,要对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设置标志。总之,凡有必要移动现场任何有关事故的物品,包括人、车、散落物品等,都应标明原始位置的标记。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切勿不作任何标记就擅自将事故车开动驶离事故现场,送伤者去医院。

  3.肇事司机驾车逃跑怎么办?

  交通事故受伤者或目击者,在发生事故后,首先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肇事车辆的外部特征,立即报警。遇肇事司机驾车逃跑,应注意保护原始现场,保全物证,及时报警。对肇事逃逸者,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将予以吊销驾驶证从严处罚。对举报肇事逃跑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表彰奖励。

  4.肇事当事人怎样自我保护?

  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人员没有到达之前,肇事司机除了打电话报警外,应设法叫单位同事或亲友前来协助。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扣押肇事车辆以及各种证件。公安机关暂扣车辆及证件时,应给当事人开据暂扣凭证。暂扣凭证应有执行机关及执行民警的印章。

第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3.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条 有关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规定

  1.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应当在损害赔偿调解前进行。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前吊销其驾驶证。

  2.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3.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裁决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需对现役军人拘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4.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5.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其他当事人超过三名的,处罚裁决书可口头告知其他当事人,并作好记录。其他当事人有复议要求的,应当向其送交裁决书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1.必备手续:

  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⑵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书;

  ⑶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⑷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规定: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本市辖各区(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⑵申请人条件:

  ①事故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②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申请重新认定;

  ③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

  ⑶受理时限:在支队接到重新认定交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原认定部门在接到责任重新认定书后5日内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结果,向未申请重新认定的当事人送交重新认定决定书;

  ⑷受理部门:支队事故处(东街口畅安大厦交警支队五楼事故处2室)。

第五条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1.必备手续:

  ⑴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⑵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⑶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⑷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⑸伤残者随带本人身份证亲自前来。

  2.有关规定:

  ⑴治疗终结后15日内,书面向事故处理部门申请伤残评定;

  ⑵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①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②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③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④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⑤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⑥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⑦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注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⑧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⑨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⑩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办理时限:

  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书。

  4.受理部门:交警支队一楼法医室。

第六条 赔偿调解的规定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4.调解参加人: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

  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3.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⑼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七条 其它规定

  1.公安机关对扣车、扣证有何规定?

  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扣凭证;

  ⑵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⑶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⑷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2.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哪几种?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个等级。

  3.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遵循下面三项原则:

  ⑴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

  ⑵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4.交管部门怎样公布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应当予以签收。

  5.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的申请书之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6.公安机关对哪些事故收取事故处理费?

  公安机关只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7.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治安扣留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支队、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调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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